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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时间:2011-03-31 08:56来源: 作者: 点击:
新源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1.38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86)175号
注册资本:147.07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所述“基金”及其他定义参照《基金合同》。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l、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各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清算总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和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责任。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任何一方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托管人必须将本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募集专户(也为验资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前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收到资金书面确认函。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申请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负责债券的交收及资金的清算。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如监管机构或行业内有其他开户的要求,按要求办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1、基金管理人须指定相关人员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加密传真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基金管理人使用加密传真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验证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若投资指令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不予执行,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5、在验证执行投资指令过程中,因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指令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投资指令传真件与投资指令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有被授权人签字和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2、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改变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投资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六、交易安排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场所的清算对手,负责基金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l、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日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金托管人每日早9:00之前加密传真当日可用资金头寸表给基金管理人。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证券投资账目,每天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周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4、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1、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2、基金在募集结束后未达到最低法定募集份额或募集户数时,基金将宣告不成立。
3、基金的赎回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五)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和登记。
七、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1、发行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开立募集专户(也为验资户)。
2、认购期内,销售机构将有效委托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募集专户。募集专户的开户行汇总数据后将到账凭证传真至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和认购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4、认购截止日后第三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专户的开户行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购
1、T日,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
2、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各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T+1日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把己确认的申购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3、T+2日,基金管理人将T日申购确认资金净额(不含申购费)划到基金托管专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三)赎回
1、T日,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
2、T+1日,基金管理人按T日各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3、T+2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T+3日应划付的赎回款项。
4、T+3日10:00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将T日赎回确认款划到基金清算总账户,并将有关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四)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将分红资金划至基金清算总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则需进行红利转投资的账务处理。
(五)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方式
托管账户与清算总账户之间按全额进行资金清算。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将估值表的电子文档发送给托管人进行逐项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运作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截止日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或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6、基金托管人在对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在公告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登记结算机构处取得,并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持有人名册。
托管人应对基金持有人名册中所有信息保密,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托管人股东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关联单位)泄露。如发生托管人泄露基金持有人名册信息而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披露。
3、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三)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二)有关基金合同正本的保管,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l)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公告。
3、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或双方商定期限内完成基金财产向新任基金托管人的转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原任托管人承担,非因原任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未能按期向继任基金托管人转移基金财产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公告。
(5)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或双方商定期限内完成基金财产相关资料向新任基金管理人的转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原任管理人承担,非因原任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未能按期向继任基金管理人转移基金财产相关资料的除外。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挣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管理费、托管费费率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基金法》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即便基金托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债权人也不得动用托管的基金财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十五(八)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致使违约的情形除外。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一)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持有人或基金统一支付赔偿金。基金托管人按实际赔偿金额的50%于基金管理人实际赔付给各基金持有人或基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四)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五)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在双方认可的误差范围内,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一条第2项事由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盖章页)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零 年 月 日 签订日:二零零 年 月 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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